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217号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邹小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原告货款、违约损失及诉讼费用2883元全部支付原告,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建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