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68号
申请人: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以东豪德星城鑫座1幢1108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G7UW6Y。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邓启红,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先锋村农民公寓9栋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8819
617Q。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PZPP2136012××××
00000002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