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071号
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以东豪德星城鑫座1幢1108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G7UW6Y。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邓启红,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先锋村农民公寓9栋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8819617Q。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总经理。
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