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怒江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32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怒江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女子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本院在执行怒江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贞监督卡,信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通过全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7月2日本院向泸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于2017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处理完毕,已无剩余价值可供分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3321执4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