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玉成,,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505924891,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内0603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债权收入304400元(具体以冻结、扣划、提取时计算并载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