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3号楼。
负责人:霍向辉,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1401。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邢洪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2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松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初 阳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