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彩天福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4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0号楼2层209。
法定代表人:张晗。
被执行人:华彩天福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2104。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友谊路北段东侧合众大厦C座四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
被执行人:李树华,女性,196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玉华,女性,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彩天福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树华、李玉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彩天福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树华、李玉华、***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4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