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彩天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晋商联合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晗,经理。
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2104(天津吉鼎万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友谊路北段东侧合众大厦C座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立涛,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立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了(2019)北海仲字第21-684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字第21-6845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 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立晖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