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61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3671XC。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与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津0103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生效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戴世琪
审判员 李晓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