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吴江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748575。
法定代表人:屈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1377X8。
法定代表人:王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旺兵。
上诉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90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上诉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宏睿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安凤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