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1396号之三十
被执行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748575,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吴江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屈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2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45699716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2837.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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