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02执75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上秦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春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6063129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天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3469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7485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嘉宏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000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春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天麒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嘉宏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2022)甘0702执75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1月1日后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7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