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23执2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08086519。
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泽县水务局家属院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企业机构代码58594713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00000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合计3073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7344元予以冻结、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