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23执287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257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交纳案件款184300.5元,执行费4715元,合计18901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甘肃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泽县林业局的工程款189015.5元予以冻结、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