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51号

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四大桥社区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国际公馆B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55657.46元为限额进行保全。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55657.46元为限额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55657.46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1798.29元,由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代先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