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74号
申请人:*****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诣,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人*****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8867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650×××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以下银行账户中价值788674.2的财产
被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账号×××。
被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和田分行营业部账号×××。
案件申请费4463.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新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王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