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362号
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西大桥社区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公馆B区19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58475258X6。
法定代表人:王海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0395911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存款以及名下的机动车进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1233801390140203326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0395911元为限额冻结,以及名下机动车予以查封或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存款以10395911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名下的机动车辆,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