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西大桥社区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国际公馆B区19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58475258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苏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二街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67021862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预算部部长。
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苏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案涉工程款按照300,000元计算且新疆苏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双方互不相欠,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4,000元由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为由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
被上诉人新疆苏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90.55元,减半收取2,545.28元,由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剩余的2,545.28元退给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090.55元,减半收取2,545.28元,由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剩余的2,545.28元退给上诉人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 依 汗 古 力 · 吐 尔 洪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张 韶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