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216号
原告: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53元,由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