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程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59号
原告: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珑,女,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卢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