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执行人:**报,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东丰路路南(花冠酒业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报与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5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5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