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9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定陶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北路西段北侧(翰林公馆60号楼1**1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滨河街道办事处东丰路路南(花冠酒业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陶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定陶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陶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文 书 记 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