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03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华***1号楼3-104号。
法定代表人:狄威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东丰路路南(花冠酒业对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第三人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城小区工抵房协议》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9日,原告**、***、***、**与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城小区工抵房协议》,根据《***城小区工抵房协议》约定,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欠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为施工垫资方,经协商被告将开发建设的位于定陶区***城小区的12号楼1-4层共计21套商铺抵顶给原告,以房产抵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并约定了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9日,甲方(光伏公司)、乙方(永强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四份***城小区工抵房协议。协议一约定:“1、根据***城小区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丙方为施工垫资方,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以房产抵顶工程款一事,达成以下协议。2、现将位于***城小区12号楼商铺12-1-101号(面积1435.43单价6430.44元每平方,折合人民币:玖佰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9230400元,单据号:NO:5819745)以支付丙方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抵给丙方。3、甲方保证商铺12-1-101未经其他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4、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任何原因导致工抵房被查封、抵押、出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5、商铺12-1-101,在正式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办到丙方的名下,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进行干涉。6、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四份,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2019年8月9日”。协议二约定:“2、现将位于***城小区12号商铺12-1-201号(面积1822.24单价6430.44元每平方,折合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11717800元,单据号:NO:5819746)以支付丙方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抵给丙方。3、甲方保证商铺12-1-201未经其他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其他详见协议内容……”。协议三约定:“2、现将位于***城小区12号商铺12-1-301号(面积1822.24单价6430.44元每平方,折合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11717800元,单据号:NO:5819747)以支付丙方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抵给丙方。3、甲方保证商铺12-1-301未经其他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其他详见协议内容……”。协议四约定:“2、现将位于***城小区12号商铺12-1-401--418号(面积829.48平方,单价6430.44元每平方,折合人民币:***拾叁万肆仟元整5334000元,单据号:NO:5819748—5819760单据号NO:5819721--5819724)以支付丙方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抵给丙方。3、甲方保证商铺12-1-401--418未经其他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其他详见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城小区工抵房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诉请确认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四份***城小区工抵房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