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威圳,执行董事。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11月4日对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6391.53元,已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鲁1703执1039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市定陶区光伏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乔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