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379号
原告:菏***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菏***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了彼此之间的纠纷。原告菏***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原告菏***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