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1485号
原告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克锋,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和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向东,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倪国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2019)豫0191财保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医院银行存款五百二十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148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颐和医院银行存款52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