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105执22674、22677、22679、22680、22682、22686、22687、22690、22692、22726、22729、22735、22736、22744-22747、22749、22751、22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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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张捷、黄义、杨朋、刘继硕、曾婷婷、韩庆坤、鲁飞、曹光明、张宇、常会宝、石宝江、曹飞飞、李金光、白建磊、代天梁、吴金莹、李永波、崔小亮、王苏苏、侯建博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30084、30077、30088、30079、8434、30082、30083、30075、30081、30080、30052、30053、30087、30086、30054、30089、30050、30078、30049、3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捷、黄义、杨朋、刘继硕、曾婷婷、韩庆坤、鲁飞、曹光明、张宇、常会宝、石宝江、曹飞飞、李金光、白建磊、代天梁、吴金莹、李永波、崔小亮、王苏苏、侯建博于2019年10月16、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号:31×××06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谷永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