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牧野路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电子信息科技园***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号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
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申请执行申请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费用41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账户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先以100万额度冻结,2019年6月18日本案冻结了该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22层186室、189室、190室、191室、192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11个案件在先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红旗牌汽车一辆(豫A×××××),该车辆已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股权、互联网金融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和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0执3951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付士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单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