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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刚,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利民,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润青,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李占伟,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审被告:李海梅,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利民、赵刚,一审被告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海梅、李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陈国防
审 判 员  王玉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广富
书 记 员  米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