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420642。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海梅,女,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25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22民初3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运兴
审判员  李印召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冬勇
书记员孙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