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908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