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排花洞村3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B座三组团二栋2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连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59193,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第31层31-A座。
法定代表人:赵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远,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5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镜飞,执业证号:32407052102061X,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第三人:刘金浩,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黄河路散居。
第三人:卢勇,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阳市清镇市流水苗族乡上街村上街组。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金浩、卢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因庭外和解和疫情等原因,依法扣除了相应审限。原告**于2020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