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

**与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排花洞村3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B座三组团二栋2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连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59193,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第31层31-A座。
法定代表人:赵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远,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5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镜飞,执业证号:32407052102061X,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第三人:刘金浩,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黄河路散居。
第三人:卢勇,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阳市清镇市流水苗族乡上街村上街组。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金浩、卢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因庭外和解和疫情等原因,依法扣除了相应审限。原告**于2020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