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864号之一
申请人:陈伦,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中天山水园51栋601号,身份证号5201021957111430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杨,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身份证号:522523197309270111。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第31层31-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247XD。
法定代表人:赵杨。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51829E。
法定代表人:赵杨。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4364XU。
法定代表人:陈明顺。
被申请人:贵州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3840E。
法定代表人:陈明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伦与被申请人被告赵杨、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36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杨、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36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中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黎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