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3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第31层31-A座。
法定代表人:赵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远,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镜飞,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连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谌致华
审判员 汤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