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864号
申请人:陈伦,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中天山水园51栋601号,身份证号5201021957111430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杨,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身份证号:522523197309270111。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第31层31-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247XD。
法定代表人:赵杨。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51829E。
法定代表人:赵杨。
被申请人:贵州中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4364XU。
法定代表人:陈明顺。
被申请人:贵州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17号黔和花园1栋5单元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3840E。
法定代表人:陈明顺。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伦与被申请人被告赵杨、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黔0103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杨所有的车牌号贵AJ0088、贵AVM750、贵A0953X、贵A2290V、贵A26111小型轿车、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三组团二期F3栋1单元6层号(证号:20180034015)、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一期22栋2单元12层2号(证号:20180054391)房屋进行了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杨持有的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1103.6万元内股权及赵杨名下6217790001130138072、602010126200063901、6214667100820088、6217683201289526、6236687100000154700、6217683201289526、6236687100000154700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宣判后,被申请人赵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黔01民终8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申请人陈伦以冻结期限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2019)黔0103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陈伦银行存款110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中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黎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