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91执恢35号
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191执59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款624000元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9)苏01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191执59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