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连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59193。
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延安中路**“振华科技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247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远,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23415。
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金鹏大厦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
法定代表人:文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峰,男,1984年2月2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明,男,1989年1月2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计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母朝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飞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