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振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iv>
法定代表人杨蓓,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黔01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02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