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553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22号莱茵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5992C。
法定代表人:劳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51512。
法定代表人:李园,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园,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李章作,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李兰英,女,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园、李章作、李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园、李章作、李兰英在银行存款8358654.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