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大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
法定代表人:李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大成与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72535.92元,已执行标的为181902元,未执行标的为2590633.92元。
本院在执行周大成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投资理财型保险、股权、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冻结(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已查封、冻结(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1902元已扣划并发还;
2.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上述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