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戴佳伟,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刘向红,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园,职务: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戴佳伟、刘向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8民终12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11,697.3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强制执行风险提示书、廉政承诺监督卡、执行案件权利义务须知。
二、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承诺监督卡、执行案件权利义务须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财产。
1.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00,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采取强制冻结措施。查封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3.通过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焉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号牌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手续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0,000.00元,本案债权尚余111,697.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2826执5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希 巴 托
审判员 马 晓 明
审判员 热迪力·艾买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