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8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罗亭镇。    
法定代表人:李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6796.74元,执行费135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