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9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业,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51512。
法定代表人:李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西南侧喜年广场2/3-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96148339Y。
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建业与被申请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7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0216××××6837存款224372.04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