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5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51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74706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执行***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南安公路北侧产权证号为:洪土国用(登湾2014)第D014、D015、D016、D017、D018号的土地各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店前村使用面积为10542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证号:新国用(2013)第01021号】及其名下位于新建区溪霞镇南安公路南侧105国道西侧11#楼101、102、103、105、106、107、108、109房屋各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南大道2299号新里梵顿公馆1号楼一单元1601室房产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栋A座3001、3002、3003、3004、3005、3006房产各一处。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南安公路北侧产权证号为:洪土国用(登湾2014)第D014、D015、D016、D017、D018号土地各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店前村使用面积为10542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证号:新国用(2013)第01021号】及其名下位于新建区溪霞镇南安公路南侧105国道西侧11#楼101、102、103、105、106、107、108、109房屋各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南大道2299号新里梵顿公馆1号楼一单元1601室房产一处的查封;
四、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栋A座3001、3002、3003、3004、3005、3006房产各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翔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