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9执3256号之一申请人: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周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梁四龙。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以89254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940727.7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案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吴江财智金鹰商业中心第2,3幢3单元1801号、1802号、1803号、1805号、1806号、1807号、1808号、1809号、1810号、1811号、1812号、1813号、1815号、1816号、1817号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6元,由原告金晓公司承担2936元;由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金晓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869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2、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6日,本院分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虽有存款,均被另案冻结。3、2020年12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89号等多套房产,其中:案号为(2021)苏0509执4763号诉讼中查封25套房产,查封期间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案号为(2021)苏0509执4132号诉讼中查封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2013)第1000528号),查封期间自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止;执行中查封位于松陵镇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289、290、291、292、293、295、296、297、298、299等10套房产,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执行中查封位于松陵镇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283、2101、2103等3套房产,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若需对以上房屋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4、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89、290房产拍卖,上述两套房产经过两轮拍卖后、变卖后流拍。5、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91、292、293、295、296、297、298、299等8套房产拍卖,上述八套房产经过两轮拍卖后流拍。6、2021年7月5日,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故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程序。7、2021年7月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7月26日,因搬离不动产初始登记,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其名下51幢房产置换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2013)第1000528号)。经本院核实评估报告等材料,该51套房产价值符合置换条件,本院予以认可,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2013)第1000528号)予以解除查封,并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2,3幢2单元401室等4套房产、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9幢2F022室等46套房产以及222室1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若需对以上房屋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9、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34319.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3743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询价报告、起拍价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破产受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平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