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502号
原告:**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34.7元,减半收取7,16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