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6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金家坝金周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以东,中服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调净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80912010142100161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