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金家坝金周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以东,中服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调净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东方支行银行存款319423.03元,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5445.89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