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7490号之二
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仕科技公司)与被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泽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津0104民初7490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1770.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2020)津0104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津0104执保556号对被申请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770.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保全费3278元,由申请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惟威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人民陪审员 付秀芬
书 记 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