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9784号
本院在执行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书 记 员 林 婷